|  | 田东县教育局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 热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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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办公室    文章来源:
局办公室    点击数:872    更新时间:2015-7-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县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局干部职工行为,提升工作效能,树立良好形象,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条 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范围为全局各股室(中心、站)及全体干部职工。 
    第四条 重点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一)工作纪律和作风情况。重点查访遵守上下班作息制度、工作纪律和请销假制度情况,是否存在上班迟到早退、脱岗串岗、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和工作日午间饮酒等问题。 
  (二)工作效能情况。重点查访是否存在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的问题;是否存在服务意识淡漠,“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问题。 
  (三)规章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查访各项规章制度是否严格落实到位,有无违反规章制度的问题。主要包括:首问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责任追究制、岗位责任制、办事公开制、服务承诺制等。 
  (四)公车使用管理情况。重点查访是否存在公车私用、驾驶公车游山玩水、休闲娱乐、参与婚丧嫁娶,公车违反规定乱停乱放,非因执行公务将公车停放在餐饮、洗浴、按摩、娱乐等场所,酒后驾车等问题。 
  (五)廉洁自律情况。重点查访是否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等现象。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各股室(中心、站)及全体干部职工,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及规定处理。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干扰阻碍监督检查工作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 责任追究原则。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责任追究种类 
 (一)诫勉谈话; 
 (二)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整工作岗位; 
 (五)停职待岗; 
 (六)党政纪处分。 
    责任追究种类根据责任过错原因、性质、程度、后果等确定,可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八条 责任追究办法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诫勉谈话。 
    1.首问责任人一次性告知不清楚,服务态度不好的; 
    2.业务承办人不能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涉及事项的有关政策、办事程序和要求,而导致不满意投诉的; 
    3.在重点工作落实中,行动迟缓、工作不力、弄虚作假以及由于主观原因完不成本局安排的工作任务的; 
    4.工作中出现差错或按规定未按时限要求完成交办事项的; 
    5.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待岗。 
    1.在工作时间内无故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旷工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2.工作期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看网络电影等,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被投诉,或者被暗访曝光,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3.对前来办事的服务对象置之不理,或刁难、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冲突,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4.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5.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并隐瞒、包庇、护短说情,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6.其它违反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政纪处分。 
    1.对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2.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3.对违反党纪、政纪条款触犯法律法规的,分别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责任追究处理 
    各股室(中心、站)及全体干部职工违反本制度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其本人和所在股室(中心、站)负责人均不得参加本年度的评先评优评比,并视情节轻重,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被问责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在15日内可向局党组申请复查。局纪检组在10日内组织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局党组根据复查报告,作出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改变原追究责任方式、撤销原追究责任的决定。 
第四章 组织领导和实施 
    第十条 成立由局长局党组书记担任组长,局纪检组长为副组长的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室,负责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 
    第十一条 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进行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巡查督查情况每月在全局通报一次,并负责对违纪违规问题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向局长办公会议提出追究责任人处理意见,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文章录入:周周    责任编辑:周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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