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民办学校(小学、初级中学)筹设同意审批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筹设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3.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4.举办者的经济实力强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5.符合规定的启动资金。   6.有合适的办学场地。   二、民办学校(小学、初级中学)设立审批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筹设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3.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4.举办者的经济实力强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5.符合规定的启动资金。   6.有合适的办学场地。   三、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审批   1.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其教育发展规划。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经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4.经审批机关组织人员实地查看及开会评议,提出肯定性审查意见。   5.合并、分立后的学校具备设立民办学校的条件。   四、民办学校(小学、初级中学)变更审批   1.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其教育发展规划。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经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4.经审批机关组织人员实地查看及开会评议,提出肯定性审查意见。   5. 变更后的学校具备设立民办学校的条件。   五、民办(小学、初级中学)学校终止审批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对学校的财产按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了清偿和处置。   六、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捐赠者以资产、资金、知识产权等方式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研究同意。   |